修業辦法第八條修正 – 論文申報方式修正

根據行管碩第108次學程會議議程討論,通過修正修業辦法第八條,修正條文如下:

第八條

學位考試以口試方式為之,相關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:
一、 學位口試日前3個月,需依學校規定「研究生集中網路申報論文題目」 時間,申報論文題目,並檢附學位論文指導教授資格檢核表與論文大綱,並經由執行長、院長審閱同意後,方可完成論文題目與指導教授申報;論文大綱內容需含下列條件:
(1) 研究目的、文獻回顧、研究方法、章節安排、參考文獻。
(2) 論文大綱字數不得少於六千字。
二、 申請期間自完成該學期註冊手續日起,至當學期學校行事曆規定休學截止日前。
三、 口試日期上學期於1月15日、下學期於7月15日止。
四、 學生應於口試舉行前21日提出申請,申請時須填具學位考試申請表、學位考試委員資格檢核表、畢業論文學術規範簽署書、碩士畢業論文撰寫格式檢核表及繳交論文電子檔1份,由論文指導教授簽名,送交學程辦公室,經執行長、院長同意後遴聘學位考試口試委員。
五、 申請口試前繳交之論文內容,經學程委員會認定嚴重違反學術倫理者, 取消學位考試申請,並於1年內不得再申請學位考試。
六、 完成以上申請程序後,論文口試本需於口試前10天由學生分送學位考試委員審閱。學位考試完成後,學生應將最後修正定稿版本送交執行長、院長同意後,學程辦公室始得提送成績報告單,學生可接續辦理畢業程序。執行長或院長對於論文內容與寫作倫理如有異議,提請學程委員會討論後決定。指導教授的指導論文如有超過2次遭取消學位考試者,五年內本學程學生不得邀請該教授指導論文。
七、 本辦法通過後自民國109年8月1日起適用。

行政管理碩士學程